南方监管局关于全方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原标题:南方监管局关于全方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逐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南方能源监管局决定不限于在自贸区范围开展试点,而是在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全方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内所有申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企业,均可按照《国家能源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办理各类许可业务。
企业在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注销等业务时可通过登录我局门户网站办理。我局将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公示审批结果,实现许可办理“一次不用跑”。
取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对“经营场所”面积的要求,取消对“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人员”中特种电工(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数量的要求。
1. 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由我局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查验获取有关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情况审计报告和对运用资金状况的说明等证明材料。
2.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不再要求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由我局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查验获取有关信息。
3. 许可证补办不再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由我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2.压减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时限,将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登记事项变更审批时限由20日压减至15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审批时限由20日压减至15日,有效期延续审批时限由20日压减至10日,登记事项变更审批时限由15日压减至10日;
(一)继续运用许可退出机制,撤销不符合持证条件企业的许可证。持证企业一定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253号)等规定,持续保持持证条件,对持证后维持许可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销其许可证。
(二)对持证企业遵守许可制度等情况实行事中事后动态监管。我局将进一步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水平、信用等级,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水平低、信用等级高的,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水平高、信用等级低的,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检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清单制度。我局将依据《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按照信用良好、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个信用分类标识,对持证企业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四)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继续将违反许可法规制度的企业记入涉电力领域信用监管“黑名单”或着重关注名单,予以联合惩戒。